最新毒品犯罪批复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

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〉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》已于2018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9年4月30日

起施行。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19年4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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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人民检察院:  

    你院《关于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〉能否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 

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七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毒品是指鸦片、***、甲基苯丙胺(**)、吗啡、**、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

药品和精神药品。

    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、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》及其附表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

增补目录》,是根据国务院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二款授权制定的,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》可以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。  

     此复。        最高人民检察院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9年4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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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如律师事务所

创建时间:2020-04-20 15:23